汕头市篮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汕头市篮球协会,简称为汕头市篮协;英文名称为Shantou Basketball Association,
英文 缩写为S.B.A。
第二条 汕头市篮协的性质:是汕头市篮球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也是全市
性篮球单项运动群众组织。
第三条 汕头市篮协的宗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
第四条 汕头市篮协接受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汕头市政府相关职能
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汕头市篮协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汕头市长江路8号19层01号房之2。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汕头市篮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发动和指导我市篮球运动爱好者积极参与与该项运动,提高人们对篮球运动的
认识、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进身心健康,促进体育社会化、提高我市篮球运动的竞
技水平。
(二)研究、规划我市篮球运动的发展:审议、制定有关篮球运动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技术培训,指导帮助会员开展篮球运动,积极培养篮球运动后备力量和专业人才。
(四)指导和推动篮球运动器材、场地设施的生产和建设。
(五)举办全市性篮球竞赛活动;承办国内外篮球竞赛;协助各级基层举办篮球竞赛和活动。
(六)加强海内外篮球技术交流,增进友谊,参加国内外篮球竞赛和访问活动,争取海内外
体育知名人士及篮球爱好者协助我市开展篮球运动和场馆建设。
(七)为会员服务,接受委托,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八)加强汕头各区、县、市篮球运动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汕头市篮协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篮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市篮协的章程;
(二)有加入篮协的意愿;
(三)在本市篮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者;
(四)凡对我市篮球事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士可聘请为荣誉主席、名誉主席、顾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常务理事会核对材料进行检查和审核;
(四) 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汕头市篮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汕头市篮协的活动;
(三) 获得汕头市篮协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汕头市篮协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列义务:
(一) 执行汕头市篮协的决议;
(二) 维护汕头市篮协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汕头篮协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汕头市篮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 会员有协助汕头市篮协筹资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篮协,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汕头市
篮协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汕头市篮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汕头市篮球协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
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范围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 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市篮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聘请荣誉主席、名誉主席、顾问;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要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汕头市篮协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
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主席、副主席、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主席、副主席、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
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汕头市篮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市篮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汕头市篮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市篮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
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汕头市篮协秘书长为市篮协法定代表人。市篮协法定代表人不可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汕头市篮协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市篮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汕头市篮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
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汕头市篮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三条 汕头市篮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用。
第三十四条 汕头市篮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汕头市篮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汕头市篮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
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汕头市篮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
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汕头市篮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汕头市篮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汕头市篮协工作人员工作、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汕头市篮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篮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汕头市篮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汕头市篮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汕头市篮协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
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六条 汕头市篮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七条 汕头市篮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
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汕头市篮协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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